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与人民防空相关专项规划等相协同,合理安排不同竖向分层的建设项目,明确不同层次、不同项目之间的连通规则。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地下空间综合效益,禁止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

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可以将地下空间用于战略储备、储存等用途。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