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生态保护区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且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的有限人为活动,禁止其他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控制区以生态保护与修复为主导用途,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且符合强度控制的前提下,可进行适度的开发利用和结构布局调整,鼓励探索功能复合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控制区准入条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