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农田保护区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乡村发展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林业生产、居民点建设、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特殊建设等,统筹安排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布局。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未利用地、其他农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等非耕地规划为补充耕地来源。

农田保护区和乡村发展区准入条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