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