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未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