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广电、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经营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或者向经营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