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调整。对能够统一收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统一收取。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鼓励采取承诺制方式免予缴纳招标投标保证金,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执行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经营主体赞助捐赠、订购报刊、接受指定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