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