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支持经营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境外投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经营主体提供下列服务:

(一)搭建对外贸易、境外投资交流平台;

(二)提供出口、投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的信息;

(三)通报、预警有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以及对外贸易预警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

(四)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

(五)与对外贸易、境外投资相关的其他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