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引导,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首创经验和典型做法进行宣传解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营造人人优化营商环境、尊商亲商安商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