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会的,由工会组织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相关工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