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备相应执业资质、资格而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