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电子商务、电视等交易平台运营商以及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举办者在其经营范围内发现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