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安全:

(一)对农民工开展相应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为农民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

(三)对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农民工积极履行救助义务;

(四)提供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