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障遭受人身损害的农民工依法获得救助服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基层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