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签订的协议,不得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