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台湾同胞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发布行业动态、投资促进项目等信息,提供投资资讯、项目配对、投资对接等全方位、精准化的投资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台湾同胞投资的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和数字化建设,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统筹开展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联合执法检查,提升执法效能,降低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