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第三章 教育经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情况。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