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教育经费投入第十一条有效国家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学费、杂费和课本费;实施非义务教育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