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教育经费投入第十条有效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部门足额征收。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