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部门足额征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