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