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