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