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或者企业信用档案。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还应当纳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
前款规定的行为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其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应当送交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市来穗人员积分管理制度中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