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被扣留的车辆,当事人在三十日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依法销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