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遵守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车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