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或者行驶证载明的其他使用人不得出租车辆,不得将车辆出借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人驾驶。
禁止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他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出租、出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查处后再次出租或者出借的,或者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经营性客运、货运活动受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罚的,车辆所有人三年内不得申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