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只能申购、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残疾人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且需要共用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凭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核发载明车辆所有人以及一位其他使用人的行驶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