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市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禁止行驶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允许上道路行驶区域内的人力三轮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