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二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向社会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设置明显的禁行标志。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