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向社会公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设置明显的禁行标志。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