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向社会公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设置明显的禁行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