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跨(穿)越快速路桥梁、渡槽、杆线等设施,以及设置或移动标志牌、广告牌,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