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涉及城乡清洁工作的,适用《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