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涉及城乡清洁工作的,适用《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