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五章 测绘基准与测量标志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和省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维护;市、县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维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和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并建立健全测量标志保护档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