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应当在确保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已有基准站网,避免重复建设。确需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提供位置数据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国家地理信息安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