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与地理信息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和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建议材料,应当提出办理意见并转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