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葬坟等作业;(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倾倒垃圾、矿渣及排放腐蚀性化学物品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