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堆放杂物、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挖坑渠;(三)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四)携带动物进入保护区;(五)其他危害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