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投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终止时清偿的养老保险费;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投资获得的收益;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七)其他来源。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