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基金的服务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