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有效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对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将结算情况书面通知本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有权查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情况,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