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参与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突发事件;参与并监督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安置的处理;

(四)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工作;培训、管理劳动监察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