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