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人超出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或者未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