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的罚款。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用人单位1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