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监察,适用本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监察,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