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依法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市、区有关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裁量基准,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服务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运用提醒告诫、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