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七十一条有效本市推行综合执法,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分别在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领域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在街乡层面整合执法力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