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本市在现场检查中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检查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发现同一检查内容的检查标准不一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及时调整一致。

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以扫描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二维码记录检查行为,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检查单规定的内容,不得要求监管对象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或者要求负责人陪同。

有关政府部门实施非现场监管,应当保护经营主体的数据安全和商业秘密。

行政检查确需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协助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单独进入检查现场,不得单独向监管对象出具意见;市级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指导本行业、本领域协助行政检查的第三方机构执行统一的工作内容和标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