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六十七条有效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