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